
发布日期:2026-03-22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二、逾期未认领,或拒绝完善相关资料、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我局将依法视为相关权利人主动放弃所属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依法予以。因拆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设施权利人自行承担,且不免除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实施的工作,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