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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com官网-302021年云南省室内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4-01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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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com官网-302021年云南省室内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室内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内装饰装修用胶粘剂。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

  是在无溶剂的条件下实现介质的粘合和连接的一种胶粘剂,市场上最常见的是玻璃胶、结构胶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销售者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

  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还应当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任务文件。抽样人员应当

  告知被抽样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

  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销售者自行抽样。

  符合规定的任一品种均可抽取。每次抽查,每个企业抽查的产品不得超过2批次。抽查有多个

  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

  格的,且在保质期内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应遵循

  所抽产品尽量覆盖所经销的产品种类及不同生产企业的原则,所抽样品应涵盖经销企业经销的主要

  在流通领域的经营单位抽样,独立包装产品的质量<25kg时,尽量随机抽取独立包装产品,

  注意查看标签标识内容。独立包装产品质量<25kg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个独立包

  最小抽样数量:2kg/桶X2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所抽的2桶样品,一桶为检验

  4.5.1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现场文书资料及样品封条,经被抽样人和抽样人员现场

  共同双方认可后共同签字,封条签封方式应有防拆封措施,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封样。

  样品由抽样人员带至指定地点,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在抽样时应要求经

  4.5.2抽样采取买样的方式进行样品抽取,且必须支付相关购买费用,并要求企业开具相关购样发票

  4.5.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

  4.6.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

  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有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4.6.2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

  4.6.3被抽查样品为委托加工的,如抽查的是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抽样单上受检单位信

  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需生产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索取

  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如抽查的是委托方,抽样单上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信息均应填写委托方信

  4.6.4抽样单填写时,样品信息应完整,并在备注栏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

  4.8.1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

  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被抽样企业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

  4.8.3生产企业所抽产品应为自检合格的产品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的产品均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含“三无”产品)无需检验即可判定

  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违法的被抽样生产

  4. 8. 5 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单位、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 样过

  4.9.1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样品应向被抽查企业购买;若被抽查企业自愿提供,也可由被抽 样企业

  4. 9.3 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购买样品,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 的价

  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 由被抽查

  单位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在提出异

  B 类一一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5. 2. 1 检验机构对所承检产品的检验工作应根据实施进度安排于时限前完成。检验人员应当 按照

  5.2.2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 他可能

  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 检验样品和

  5.2.3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 条有无

  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 符。对于抽

  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云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报告。

  5. 2.4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销售企业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 应当

  终止检验,并立即报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销售企业 所在地的

  5.2.5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 明示的

  5.2.6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 求判

  5.2.7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根据产品包 装明示

  5.2.9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合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 省市

  7.2. 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

  7.2.2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 议处理

  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

  7. 2. 3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 理

  7. 2.4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 验机构进

  7.2.5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样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 结论为最

  7. 2.6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 的检验

  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书面告

  7. 2. 7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 请人

  8. 1 本细则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